大皖新闻讯 如今,短视频平台已成为民众表达、分享信息的重要渠道,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随意捏造、散布不实言论,诋毁他人、商家商誉的行为,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大皖新闻记者5月21日下午了解到,舒城法院近日就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,法院依法酌定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26000元。
原来,早在2025年12月,舒城一男子王某在未核实事实、无客观依据的情况下,在某平台发布一条短视频,直指舒城某超市售卖“假肉”。该短视频在网络快速传播,累计播放量达数万次,在当地引发不良舆论,严重影响超市口碑。
元股证券:ygzq.hk事发后,舒城县公安机关经调查,认定王某行为构成诽谤,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案涉超市认为该不实视频导致客流量减少、营业收入大幅下滑,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,遂将王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。
元股证券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,在该案中,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已经接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,且已经口头道歉,无需再向超市承担金钱赔偿责任,明确拒绝赔付损失。
原告超市则提交了财务销售报表,对比视频发布前后同期经营数据,超市在视频发布后营业收入确实出现下滑。不过,原告单方统计的损失金额未剔除市场固有波动因素,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50000元损失全部由涉案不实视频直接造成。

最后,法院经审理认为,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独立,行为人接受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民事侵权赔偿义务。被告王某捏造事实、在公开网络平台发布诋毁商家的不实视频,主观存在过错,客观贬损超市商业信誉,降低社会公众评价,已构成民事侵权,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结合本案侵权情节、短视频传播范围、本地乡镇超市经营规模、被告过错程度、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营业收入客观波动等因素,法院依法酌定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超市经济损失26000元。
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廖源实盘配资是否支持交易对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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